概念内涵: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的“宪法”,由大学的权力机构为了保证大学的独立地位,根据大学设立的特许状,国家或地方政府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有关大学组织性质和基本权利的并且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治校总纲领。
大学章程功能:(1)通过一系列详细说明和明确规定使大学内各种行动具有可信度和一致性;是约束参与者的协商性契机。(2)是大学组织行动的模板,是大学组织、其成员和过程的象征,是大学自身特定的大学精神、大学传统、大学气质与大学目标的结晶。(3)是历史的承载者,是组织知识的储备所。大学章程保存了大学处理问题的经验,通过一系列的经验而得以演变。
大学章程目标: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为目标;以提高办学效益为目标;以办学自主权的法律化为核心目标。
大学章程法律性质:具有法的属性,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运用民主的方式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是公法领域的法,是规范大学依法履行教育职能而制定的具有公共职能的规范性文件。公法中的“软法”,体现为政府和学校的协商性。
摘自华中师大报第1161期(总第1161期) 2014年5月12日 本期三版